侯春与被告蛟河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48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307号

原告侯春,男,62岁。

被告蛟河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蛟河市原百货批发部对面二层小楼。

法定代表人韩崇仁,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侯春与被告蛟河市永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春于2015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行合解,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春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2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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