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瑞元与崔宝利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61号
原告黄瑞元,男,39岁。
被告崔宝利,男,45岁。
本院在审理黄瑞元与崔宝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瑞元于201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崔宝利不知去向,无法送达,原告黄瑞元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瑞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免收。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2页,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