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德华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二审裁定书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松民一终字第1144号
上诉人(一审原告):邵德华,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邵喜瑞(邵德华父亲),住吉林省松原市。
委托代理人:朱侠,松原市春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剑飞,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文军,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程镜男。
上诉人邵德华因与被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松原市分公司(简称联通松原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邵德华的委托代理人邵喜瑞、朱侠,被上诉人联通松原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赵文军、程镜男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709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由本院退还给上诉人邵德华。
审判长 庞 丽
审判员 于 涛
审判员 姚德满
二○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张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