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被告密某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34号
原告刘某某,女,36岁
被告密某某,男,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声称,原、被告和好,共同生活同意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和好同意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有利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2页,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