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被告密某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48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34号

原告刘某某,女,36岁

被告密某某,男,4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密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声称,原、被告和好,共同生活同意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和好同意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有利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五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2页,共印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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