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立胜诉蛟河市久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二初字第61号
原告潘立胜,男,55岁。
被告蛟河市久淇木业有限公司,驻蛟河市乌林大街888号。
法定代表人宋伟,经理。
本院在审理潘立胜诉蛟河市久淇木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立胜没有按法律规定时间内交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1,841.00元,由原告潘立胜负担5,920.00元。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周玉富
二O一五年七月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2页,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