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49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490号

原告:邓某,

被告:蔡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诉被告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邓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邓某150.00元。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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