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丽霞与被告王艳红、郭永亮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01号
原告赵丽霞,女,57岁
被告王艳红,女,33岁。
被告郭永亮,男,31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丽霞与被告王艳红、郭永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丽霞于2015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丽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有利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2页,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