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与陈启海等六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49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年吉中民仲字第00002号

(2015)吉中民仲字第2号

申请人(原仲裁被申请人):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住所地:吉林省吉林市。

负责人:王莹茜,该宾馆经营者。

委托代理人:史春萍,该宾馆会计。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陈启海,男,满族,1959年10月14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荆学成,男,满族,1963年12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冯有章,男,汉族,1953年10月3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边家惠,男,汉族,1967年4月15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杨久新,男,满族,1985年2月27日出生,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被申请人(原仲裁申请人):池吉志,男,汉族,1966年1月11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大口钦满族镇西杨木村四组,现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

委托代理人:康岩,女,汉族,1966年10月29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现住吉林省吉林市龙潭区,系池吉志妻子。

申请人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与被申请人陈启海、荆学成、冯有章、边家惠、杨久新、池吉志劳动争议一案,吉林市丰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1月30日作出吉丰劳人仲字(2015)第1号裁决,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向本院申请撤销该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仲裁庭查明事实:陈启海、荆学成、冯有章、边家惠、杨久新、池吉志于2014年6月14日至2014年7月29日在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工作,具体工作为装潢工程,当时约定干日工,工资标准为大工每天260元,小工每天130元,后因工程质量原因与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发生争执。至今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还拖欠陈启海、荆学成、冯有章、边家惠、杨久新、池吉志工资14295元。

仲裁庭经审理认为:因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对拖欠陈启海、荆学成、冯有章、边家惠、杨久新、池吉志工资14295元无异议,而工程质量问题因有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在现场监工,责任方不在陈启海、荆学成、冯有章、边家惠、杨久新、池吉志,并且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工程质量问题与陈启海、荆学成、冯有章、边家惠、杨久新、池吉志有关,也没有相关管理规定扣减陈启海、荆学成、冯有章、边家惠、杨久新、池吉志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于拖欠工资14295元之请求予以支持。

原仲裁裁决主文:1、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在本裁决生效后10日内,一次性支付陈启海等6人拖欠工资14295元整。陈启海1820元;荆学成2345元;冯有章5840元;边家惠1820元;杨久新645元;池吉志1825元。

申请人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称: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系个体工商户王莹茜登记的字号。为装修该宾馆,负责人王莹茜通过高振介绍与被申请人陈启海、荆学成、冯有章、边家惠、杨久新、池吉志六人约定,由上述六人承揽宾馆的装修工程。后因施工质量不合格终止了承揽合同,由王莹茜的朋友于华涛与上述六人进行了结算,因无法计算工程量,遂按每日的人工费金额结算工程款。王莹茜与被申请人陈启海、荆学成、冯有章、边家惠、杨久新、池吉志之间系承揽关系,而非雇佣关系,更不是事实劳动关系,不属于劳动争议案件,故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吉林市丰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应按照一般民事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且陈启海、荆学成、冯有章、边家惠、杨久新、池吉志的告诉主体错误。综上,请求撤销吉林市丰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吉丰劳人仲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

陈启海、荆学成、冯有章、边家惠、杨久新、池吉志答辩称:吉丰劳人仲字(2015)第1号仲裁裁决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金广铭的书面证明一份,证明: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是通过金广铭找到的陈启海、荆学成、冯有章、边家惠、杨久新、池吉志干活,证明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与陈启海、荆学成、冯有章、边家惠、杨久新、池吉志之间是承揽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陈启海、荆学成、冯有章、边家惠、杨久新、池吉志对以上证据发表质证意见为:对这份书面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明中所说的工程质量有问题不属实。被申请人不认识出证据的人,而且六被申请人也不是一起去干活的,是因为宾馆抢工期逐个被介绍到宾馆干活的。

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应提供证据证明该裁决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主张其与陈启海、荆学成、冯有章、边家惠、杨久新、池吉志之间是承揽关系,吉林市丰满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承揽法律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接受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而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法律关系,是一种典型的完成工作的法律关系。承揽关系的标的是一定的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过程。依据听证查明法律事实,陈启海、荆学成、冯有章、边家惠、杨久新、池吉志在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的具体工作为装潢工程,约定干日工,工资形式为日结,因此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与陈启海、荆学成、冯有章、边家惠、杨久新、池吉志之间不是承揽关系。且双方当事人对欠工程款的事实及数额均无异议,为了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对于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所提出的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400.00元,由吉林市丰满区新方元主题宾馆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孟宪玲

代理审判员  王东

代理审判员  张薇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 苏涤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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