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698号
原告赵某某,女,37岁
被告张某某,男,43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800.00元,减半收取90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有利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0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2页,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