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49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292号

原告刘某某,女,46岁。

被告鲁某某,男,59岁。

本院在审理刘某某与鲁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洋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刘洋负担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1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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