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福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428号
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王立鹏,该社理事长。
被告张福才。
本院在审理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福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东丰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35.00元(原告已付,减半收取41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