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伟男与于正泉、高琴、高桂英赠与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49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450号

原告于伟男,男,22岁。

被告于正泉(于伟男父亲),男,67岁。

第三人高琴,女,47岁。

第三人高桂英,女,47岁。

本院在审理于伟男与于正泉、高琴、高桂英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伟男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于伟男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于伟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于伟男负担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2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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