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49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85号

原告王某某,女,25岁。

被告肖某某,男,2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有利

二0一五年六月十六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2页,共印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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