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春福与于贵江、张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东民初字第1491号
原告杨春福。
被告于贵江(别名于桂江)。
被告张素英。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春福与被告于贵江、张素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春福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3.00元(原告已付,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退回)。
审判员 李永吉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董书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