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49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72号

原告赵某某,女,31岁。

被告纪某某,男,31岁。

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供被告纪某某地址不准,无法通知被告纪某某参加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原告赵某某又没有提供被告纪强新的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赵悌负担。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1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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