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872号
原告赵某某,女,31岁。
被告纪某某,男,31岁。
本院在审理赵某某与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某向本院提供被告纪某某地址不准,无法通知被告纪某某参加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原告赵某某又没有提供被告纪强新的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赵悌负担。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1页,共印6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