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荣初钱国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昌民一初字第1427号
原告:董荣初,男,1921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
被告:钱国昌,男,1960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董荣初诉被告钱国昌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董荣初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董荣初负担。
审 判 长 田艳华
人民陪审员 颜淑莉
人民陪审员 金艳玲
二〇一五年四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红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