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海欣与关文静抚养费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5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764号

原告于海欣,女,3岁。

法定代理人于志强,男,24岁。

被告关文静,女,22岁。

本院在审理于海欣与关文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海欣向本院提供被告关文静地址不准,无法通知被告关文静参加诉讼,在规定期限内,原告于海欣又没有提供被告关文静新的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于海欣负担。

审判员  闫有利

二O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2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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