蛟河市罗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光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5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542号

原告蛟河市罗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驻蛟河市民主街民利委。

法定代表人苏守君,经理。

被告白光洙,男,52岁。

本院在审理蛟河市罗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与白光洙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蛟河市罗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白光洙离家,不知去向,无法送达,原告要

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蛟河市罗门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800.00元,免收。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崔天一

二O一五年六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2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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