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5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617号

原告井某某,女,38岁

被告张某某,男,48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井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井某某向本院提交被告张某某的地址有误,经查被告并未在原告提交的地址居住,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井某某不能提供新的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有利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2页,共印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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