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某某诉孟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4)延民初字第312号
原告:宋某某,女,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和平社区。
被告:孟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和平社区。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被告孟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2年3月20日登记结婚,有婚生女孟阳(2012年12月8日出生)。由于婚后被告未尽丈夫的责任和作为父亲的责任,且双方无共同语言,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原告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2年3月20日登记结婚,现有婚生女孟阳(2012年12月8日出生)。
本院认为,原告虽主张离婚,但被告不承认夫妻感情破裂,且原告举不出相应证据予以佐证,故不能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不准予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孟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金日秀
二〇 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卞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