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146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裴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王某某150.00元。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