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杰与卢永奎、张宪清民间借贷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50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184号

原告张杰,男,52岁

被告卢永奎,男,48岁。

被告张宪清,女,48岁。

本院在审理张杰与卢永奎、张宪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杰于2015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被告卢永奎不知去向,无法送达应诉,原告张杰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杰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张杰负担。

审判长  闫有利

审判员  刘建忠

审判员  崔天一

二O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共2页,共印6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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