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的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蛟民一初字第560号
原告姜某某,女,31岁
被告康某某,男,35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某与被告康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某向本院提交的被告康某某的地址有误,经查被告并未在原告提交的地址居住,在规定的期限内,原告姜某某不能提供新的地址致使本案无法送达。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闫有利
二0一五年六月二十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书记员 陈 鑫
(此件2页,共印8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