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范荣诉鲁金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朝民初字第16号
原告:颜范荣,女,汉族,农民,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横道村。
被告:鲁金峰,男,汉族,农民,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横道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范荣与被告鲁金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范荣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范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范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颜范荣负担。
审判员 皮忠
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