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范荣诉鲁金峰土地承包经营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5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朝民初字第16号

原告:颜范荣,女,汉族,农民,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横道村。

被告:鲁金峰,男,汉族,农民,住延吉市朝阳川镇横道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颜范荣与被告鲁金峰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颜范荣于2015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颜范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颜范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颜范荣负担。

审判员  皮忠

二○一五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卞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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