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东与史玉坤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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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9:51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张雪东,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张洪梅,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张彦(系原告叔叔),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梅河口市。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史玉坤,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东诉被告史玉坤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雪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雪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泽

代理审判员  于 清

代理审判员  王 聪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于峻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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