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雪东与史玉坤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79号
原告:张雪东,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张洪梅,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
委托代理人:张彦(系原告叔叔),男,196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公务员,住梅河口市。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参加诉讼、调解、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被告:史玉坤,男,1961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司机,住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雪东诉被告史玉坤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雪东于2015年5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雪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雪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李玉泽
代理审判员 于 清
代理审判员 王 聪
二O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 于峻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