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国栋诉杨忠武民间借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51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451号

原告:王国栋,

被告:杨忠武,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国栋诉被告杨忠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国栋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国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国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00.00元,由原告王国栋承担600.00元,退回原告王国栋600.00元。

审 判 长  吴丽秋

代理审判员  王丽力

代理审判员  韩泽洁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房 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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