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桂玲诉吴万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延朝民初字第310号
原告:秦桂玲,女,汉族,住延吉市朝阳川镇。
被告:吴万锡,男,朝鲜族,住延吉市河南街。
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桂玲与被告吴万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桂玲于2014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桂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桂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秦桂玲负担。
审判员 皮忠
二○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记员 卞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