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朝民初字第103号
原告:汤某某,女,汉族,住龙井市老头沟镇。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勤劳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判员 皮 忠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楚仙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