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某某诉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51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延朝民初字第103号

原告:汤某某,女,汉族,住龙井市老头沟镇。

被告:刘某,男,汉族,住延吉市朝阳川镇勤劳村。

本院在审理原告汤某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汤某某于2015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汤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汤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汤某某负担。

审判员  皮 忠

二○一五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楚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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