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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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9:51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120号

原告:陈某某,女,1960年8月6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

被告:王某,男,1944年8月16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8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于清

二O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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