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诉于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477号
原告:薛某,
被告: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薛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薛某150.00元。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