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某诉于某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52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1477号

原告:薛某,

被告:于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薛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薛某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薛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薛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薛某承担150.00元,退回原告薛某150.00元。

审判员  吴丽秋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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