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与李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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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9:52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582号

原告:赵某某

被告:李某,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依法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赵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0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李沐宇(2001年7月3日生)。结婚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期由于被告不务正业导致夫妻感情不和,从2012年2月分居至今。期间婚生男孩一直有原告一人抚养,被告不尽家庭责任,导致双方感情破裂。2013年4月18日双方曾协议离婚,到民政部门由于手续不全没有办理。之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综上,原、被告双方确属夫妻感情破裂,符合法定的离婚条件,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李某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原告为证明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其身份;2、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复印件一份,证明双方是夫妻关系;3、磐石市宝山乡横河村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证明被告于2013年5月离家出走;4、证人杨宝军、孙礼当庭证言各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李某于2013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上述证据经审查,具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待证事实之间关联性的证据特征,本院予以采信。

通过以上分析,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于2000年9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李沐宇(2001年7月3日生)。被告于2013年5月离家出走至今未归。

本院认为,被告无故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因长期分居而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赵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李沐宇(2001年7月3日生)归原告赵某某抚养。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赵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吴丽秋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人民陪审员  王 柏

二0一五年七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 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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