辛惠杰、辛永春、磐石市妇幼保健院协议确认决定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决定书
(2015)磐民一初字第874号
确认决定书
申请人:辛惠杰,女,汉族,1987年2月9日生
申请人: 辛永春,男,汉族,1982年9月8日生
申请人:磐石市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李晓杰,院长。
本院于2015年6月2日受理了申请人辛惠杰、辛永春、磐石市妇幼保健院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申请人辛惠杰、辛永春、磐石市妇幼保健院因医疗纠纷,于2015年6月2日经磐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协议:
磐石市妇幼保健院一次性赔偿辛惠杰在磐石市妇幼保健院做孕检过程中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后续治疗费、交通费、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本协议在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辛惠杰(辛永春)不再追究磐石市妇幼保健院任何民事和行政责任。
赔偿金支付方式,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协议并经磐石市人民法院确认本协议有效后支付。
此协议一式四份,磐石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磐石市妇幼保健院及辛惠杰(辛永春)各一份。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 郝振翔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孙 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