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52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460号

原告:齐某某,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陈某某,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聪

二O一五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卢炳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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