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460号
原告:齐某某,女,1970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
被告:陈某某,男,196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齐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聪
二O一五年八月四日
代理书记员 卢炳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