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储萍、谷春发、胡忠礼、彭连凤与梅河口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梅民初字第152号
原告:李储萍,女,196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原告:彭连凤,女,1941年8月1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梅河口市。
原告:胡忠礼,男,195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梅河口市。
原告:谷春发,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被告:梅河口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张博,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国富,梅河口市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代理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提出和解、进行辩论,代收法律文书等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储萍、谷春发、胡忠礼、彭连凤诉被告梅河口市绿茵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储萍、谷春发、胡忠礼、彭连凤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储萍、谷春发、胡忠礼、彭连凤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储萍、谷春发、胡忠礼、彭连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海莹
审 判 员 李玉泽
代理审判员 于 清
二O一五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