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53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扶民初字第2688号

原告郑某某,现住扶余市。

委托代理人谷某某,长春市清华法律服务所。

被告白某某,现住扶余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某诉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郑某某于2015年8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郑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王成芳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宋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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