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东与夏远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2100-2号
原告:王志东,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住梅河口市。
被告:夏远航,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住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东诉被告夏远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东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海莹
二O一五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