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东与夏远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54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2100-2号

原告:王志东,男,1971年1月23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住梅河口市。

被告:夏远航,男,1968年8月11日出生,汉族,铁路职工,住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志东诉被告夏远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志东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志东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39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海莹

二O一五年九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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