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福彬与鲁业本、梅河口市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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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7-18 19:54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372号

原告:沈福彬,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孙金华,吉林兴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举证、质证、辩论等一般代理。

被告:鲁业本,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宏宇集团总经理,住梅河口市。

被告:梅河口市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沈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伟,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福彬诉被告鲁业本、梅河口市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福彬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福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福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晓光

审 判 员  郭海莹

代理审判员  于 清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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