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福彬与鲁业本、梅河口市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372号
原告:沈福彬,男,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
委托代理人:孙金华,吉林兴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参加诉讼、举证、质证、辩论等一般代理。
被告:鲁业本,男,1952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宏宇集团总经理,住梅河口市。
被告:梅河口市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沈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大伟,男,1965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
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本院在审理原告沈福彬诉被告鲁业本、梅河口市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沈福彬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沈福彬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沈福彬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60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孙晓光
审 判 员 郭海莹
代理审判员 于 清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