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朋飞与卢鸿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54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磐民二初字第911号

原告:李朋飞,男,汉族,农民。

被告:卢鸿飞,男,汉族,农民。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朋飞诉被告卢鸿飞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朋飞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赵 君 

       二0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许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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