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岐林与陈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998-1号
原告:刘岐林,男,1954年8月24日出生,满族,退休干部,住梅河口市李炉乡李炉村2组。
委托代理人:孙侠,吉林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立案、承认、放弃诉讼请求,代为举证、质证、辩论等特别授权。
被告:陈宇,女,1981年1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李炉乡李炉村1组。
委托代理人:孙金华,吉林兴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岐林诉被告陈宇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岐林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岐林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岐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海莹
审 判 员 毕明双
代理审判员 于 清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