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秀莲与雷玉成、于伟建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磐民二初字第987号
原告:马秀莲,女,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常忠山,男,汉族。
被告:雷玉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
被告:于伟建,男,汉族,二七八处职工。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秀莲诉被告雷玉成、于伟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秀莲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00元,由原告承担2,900.00元,退回原告2,900.00元。
审 判 长 赵 君
代理审判员 刘 晓梅
人民陪审员 张 龙
二0一五年三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金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