磐石市兴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庄力军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55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磐民二初字第250号

原告:磐石市兴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洪管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朱万春,吉林三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庄力军,男,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许刚,男,汉族。

被告:刘全力,男,汉族,个体业主。

被告:刘全国,男,汉族,无职业。

本院在审理原告磐石市兴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庄力军、刘全国、刘全力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刘全力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磐石市兴企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刘全力的起诉。     

审 判 长  赵 君 

代理审判员  刘 晓梅

代理审判员  代 仁龙

 二0一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许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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