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浩奇与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55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2166号

原告:李浩奇,男,1952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光明街业家村8组。

委托代理人:张洪梅,吉林荣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代为参与诉讼、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调解等特别授权。

被告:李强,男,1973年3月1日出生,汉族,个体,住梅河口市光明街业家村8组。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浩奇诉被告李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浩奇于2015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浩奇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浩奇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郭海莹

二O一五年十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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