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某与曹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梅民初字第1561号
原告:高某某,女,1965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被告:曹某某,男,1966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梅河口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郭海莹
审 判 员 毕明双
代理审判员 于 清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