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化杰与张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56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882号

原告:郭化杰,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张彦霞,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哲,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贡玉新,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化杰与被告张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化杰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化杰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化杰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 杨

人民陪审员  赵艳波

人民陪审员  汪 洋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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