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化杰与张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882号
原告:郭化杰,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张彦霞,吉林圣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哲,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贡玉新,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化杰与被告张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化杰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郭化杰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化杰撤回起诉。
审 判 长 李 杨
人民陪审员 赵艳波
人民陪审员 汪 洋
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日
代理书记员 王微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