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素敏与屈政彤、王福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保字第2号
申请人杨素敏。
被申请人王福竞。
被申请人屈政彤。
申请人杨素敏因与被申请人王福竞、屈政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为保证将来案件的顺利执行,于2015年6月25日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福竞、屈政彤经营的东丰镇东莱居假日酒店及其全部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其本人所有的坐落于东丰镇丰泽苑小区31区41栋3号门企房一套(层数1-2,面积215.66平方米)作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东丰镇东莱居假日酒店及其所有的财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间,该酒店及其全部财产由被申请人继续管理经营,但不得出兑、转让、抵押、办理过户或设定其他权利障碍。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吕鹏舞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慧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