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华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姚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053号
原告:吉林市华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
法定代表人:徐海峰,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军,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王丽君,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姚刚,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华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姚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华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华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华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华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柏森
人民陪审员 薄清志
人民陪审员 林艳平
二O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孙 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