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玉生、张树才、盖生与马国锋、第三人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欢喜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237号
原告:姜玉生,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张树才,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
原告:盖生,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侯忠全,男,汉族,吉林市先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马国锋,男,汉族,吉林市好欧亚国锋食品有限公司经理,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王少滨,吉林巡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欢喜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长春路25-1号
法定代表人:孙玉章,村主任
委托代理人:王怀民,吉林明达伟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玉生、张树才、盖生与被告马国锋、第三人吉林市船营区欢喜乡欢喜村村民委员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姜玉生、张树才、盖生于2015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姜玉生、张树才、盖生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姜玉生、张树才、盖生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姜玉生、张树才、盖生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靳学堂
人民陪审员 刘翠燕
人民陪审员 王东威
二O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 于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