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某某与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57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557号

原告:吕某某,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闫某某,女,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闫某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张柏森

二O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 杨伊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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