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266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毕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王忠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臧 琪
(2015)东民初字第266号
原告王某某。
被告毕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毕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毕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结案全部退回。
审判员 王忠林
二〇一五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臧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