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富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文 /
2016-07-18 19:57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船民一初字第1065号

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

法定代表人:邹静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鑫,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委托代理人:于忠岩,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被告:张富宝,男,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富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以被告无法送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其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吉林市鸿博御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张柏森

审 判 员  方景俊

代理审判员  刘文妹

二O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  孙 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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